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18 條
配電盤及配電箱之現場標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路標識:
(一)每一電路應有清楚而明顯之標識其用途,且標識內容應明確。
(二)備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開關應予標示。
(三)配電箱箱門內側應放置單線圖或結線圖,並在配電盤內每一開關或斷路器處應標識負載名稱及分路編號。
二、配電盤及配電箱應有明顯標示電源回路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