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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10 條
開關及作為開關使用之斷路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附有突出柄或把手以供操作之斷路器,若其極數適合要求者,可作為開關使用。
二、所有開關應裝設於可輕易觸及並方便操作之處,且操作開關(如手捺開關)應儘量將數個集中一處。
三、開關之裝設應使其操作最高位置離地面或工作平台不得超過二公尺。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附熔線開關及斷路器裝設於匯流排槽,且可從地面操作開關之把手等裝置者,得與匯流排槽相同之高度。
(二)可用操作桿操作之隔離開關得裝設在較高之高度。
四、一般用多極手捺開關不可由二個以上之分路引接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