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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輸配電業申請辦理前條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或變更登記者,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者,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三、申請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者,應將登記書圖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