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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煤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三份,檢同左列書表、圖件,向地方主管
機關為營業區域及經營登記之申請:
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
二、主要機器設備配置圖 (比例尺五百分之一) 。
三、導管配置圖 (比例尺一萬分之一) 。
四、供應區域圖 (比例尺一萬分之一) 。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及所在地。
二、發起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出生年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經營方式。
四、氣體種類及來源。
五、生產或供應能力。
六、資本金額。
現有煤氣事業申請擴增營業區域,除檢具第一項所列之書表外,並應附最
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