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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煤氣事業各項供應設備及經營狀況,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煤氣事業
不得拒絕。
煤氣事業對其各項供應設備及氣體燃料之品質,應自行定期檢查,作成紀
錄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