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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3 條
煤氣事業之總用戶數達五萬戶以上者,應將營業區域內輸配氣管線建置為
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及相關設備;未達五萬戶者,於新增營
業區域時,應規劃可即時切斷供氣之區域性供氣系統。
前項設備建置計畫及規劃區域性供氣系統計畫應送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