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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1 條
煤氣安全技術員分甲、乙兩種,甲種安全技術員負責維護煤氣高、中、低
壓管線工程、設備及作業上之安全事宜。乙種安全技術員負責煤氣低壓管
線工程、設備及作業上之安全事宜。
甲、乙種安全技術員之資格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甲種安全技術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 大專機械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程、工業工程或其他
相關科系畢業,從事煤氣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護、監督
工程具有三年以上經驗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 高等考試機械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程、工業工程或
其他相關類科及格,從事煤氣事業或其他高壓氣體之管線設計、維
護、監督工程具有三年以上經驗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 曾任乙種安全技術員五年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
二、乙種安全技術員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 高工機械、化工、土木、電機、配管或其他相關科、組畢業,從事
煤氣或其他高壓氣體管線之維護、監督工程具有二年以上經驗並有
證明文件者。
(二) 普通考試機械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電機工科或其他相關科
、組及格,從事煤氣或其他高壓氣體管線之維護、監督工程具有二
年以上經驗並有證明文件者。
煤氣事業應設置甲、乙種專任安全技術員各一人,其供氣戶數每超過一萬
戶或日供氣數量每超過三萬立方公尺時,應增設專任安全技術員一人。
前項安全技術員之遴用或更換時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轉請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安全技術員不能盡其職務或違反有關安全法令時,中央或地方
主管機關得通知該煤氣事業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