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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 41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免附有關憑證辦理補助
經費結報者,對於留存之原始憑證,受補助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因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事由致原始憑證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中央主管機關轉知審計機關。
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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