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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 26 條
申請離島地區液化石油氣海運、陸運運輸費用及灌裝成本費用補助,應於
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經審查核可,以次年度為補助期間。但未能於該期間申請之首次申請者或
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提出當年度之運輸及營運計畫書
,經審查核可,補助期間自申請日起至當年度年底止。
前項運輸及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務經營狀況。
二、運輸作業概況:
(一)運輸流程及方式。
(二)負責運輸之業者及載具。
(三)運輸容器規格。
(四)估計運輸數量。
三、運輸距離資料:
(一)海運運輸:臺灣本島港口至離島地區港口之起迄點及距離。
(二)陸運運輸:
1.臺灣本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出貨點至本島港口起迄點及距離。
2.離島地區港口至當地分裝場或瓦斯行之起迄點及距離。
四、運輸費用之成本資料:最近一年海運、陸運運輸費用之單據及申請年
度預估之海運、陸運運輸費用。
五、年度運輸數量及費用預算。
六、為辦理海運、陸運所生之必要相關費用。
七、液化石油氣灌裝成本。
八、當地近三個月液化石油氣零售價格資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