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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二條所指原始地質資料包括野外地質調查、現地試驗、實驗室分析之紀錄資料或經整理可資為研判、分析之紀錄、圖表、影像、照片、鑽探岩心或標本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