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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以現地調查方法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區域調查之進行,應蒐集與分析既存地質資料,並視土地開發行為需要,透過露頭調查、遙測影像判釋或其他方法補充資料。
二、細部調查之進行,應基於區域地質資料辦理細部調查規劃。
三、現地調查之內容依本準則各類地質敏感區之個別規定辦理。
以現地調查辦理基地地質調查並評估地質安全者,其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應納入土地開發行為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結果內容,應包括區域調查、細部調查與相關圖表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