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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議會機關代表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或資源開發之主管機關代表聘兼之。
審議會專家學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具有地質敏感區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