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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寄存爆炸物於他人火藥庫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使用爆炸物地點。
二、工程承攬契約或需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
三、火藥庫位置圖。
四、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
五、計畫儲存之爆炸物種類與數量及其寄存期限。
六、其他相關事項。
爆炸物販賣業者為前項之申請時,免檢附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