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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許可籌設或擴建之爆炸物製造業者,除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公營事業機構外,應依公司法規定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或公司變更登記,於完成設廠取得工廠登記證,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設置各項安全設施,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後,始得開工生產。
前項工廠之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工廠設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