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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所需油源應向合法石油輸入業、石油煉製業或汽、柴油批發業者購買。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自用油源應符合國家標準。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自用油源之油品品質,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