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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權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下列申請案,礦業權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前,繳納當期礦業權費及未繳清之礦業權費:
一、礦業權之設定、展限或移轉。
二、核准礦區之減區、合併、分割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