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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依第十二條核准之磚、瓦或窯業用土採取人,於採取施業中、採罄後或廢止核准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水土保持、景觀維護及採掘地回填整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