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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利害關係人申請抄發登記冊及附屬文件、礦區圖、重複礦區關係資料時,應繳納之抄錄費如下:
一、登記冊及附屬文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二、礦區圖: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三、重複礦區關係資料:每件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