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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土石採取人於土石採取區之土石採罄或無繼續經營意願時,應依原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整復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未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