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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土石採取人應於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前,設妥界樁及牌示,並妥為保存及維護。
前項界樁及牌示之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