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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及副產石油製品之石化工業,申報指定期間內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計畫;必要時,並得命其變更計畫。
前項業者應依所申報之計畫,從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中央主管機關命其變更計畫者,業者應依變更後之計畫從事石油煉製、輸入、輸出或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