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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四條及前條經查獲之石油,依沒入之數量或噸位計算,不足一公秉(或公噸)者,以四捨五入計算,其容積與重量單位換算公式如下:
一、如屬汽油者,以一公秉等於○點七四七公噸換算。
二、如屬柴油者,以一公秉等於○點八二五公噸換算。
三、如屬液化石油氣者,以一公噸等於一點八一八公秉換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