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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生質燃料業者生產或輸入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限售予石油煉製業、輸出或供特定對象自行使用。
再生油品業者生產之再生油品,國內限供工廠、焚化爐、發電作為燃料使用或售予石油煉製業。
前二項銷售者,於新增特定對象時,均應檢具同意使用書或銷售契約書,載明該銷售對象對其油品成分、特性之瞭解程度及自行使用意願,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