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從事 E100 酒精汽油、B100 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之生產及銷售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生產地點。
二、設備規模。
三、設計產能。
四、生產計畫(包含生產製程、投入使用原料、投入使用能源、主要產品項目及計畫年產量)。
五、銷售或輸出計畫。
六、主要產品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
七、操作維護計畫。
八、品質管制計畫。
前項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之經營,應符合工業、商業及環保相關法規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
生質燃料業者或再生油品業者變更第一項第四款生產計畫之生產製程或投入使用原料,應於變更前檢具變更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