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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高壓配線應於總受電室附近設避雷裝置,以防止雷擊或因異常電壓而發生事故。坑外架空電路如達相當長度時,亦應設避雷裝置。
電信線路應有避雷裝置及保險絲盒等設備,以防止雷擊或電燈線、動力線接觸而發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