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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0 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計劃採掘時,應先對該區域及其周邊之水深為精密之測定。必要時,應以鑽探及其他方法調查水底至礦床間之地質條件。
前項鑽孔探查後,應以水泥漿切實填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