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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蒐集之地質資料,應保存一定年限,必要時得委託地
質相關單位保存之。
前項地質資料之保存年限,由主管機關依地質資料之重要性等級分別訂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