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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礦場負責人應指派礦場安全管理員一人,擔任礦場安全主管。
礦場負責人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或礦場安全督察員資格者,得兼任(或兼代)礦場安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