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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製造及其原料加工廠場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每座作業廠房最少應設兩處安全門,房屋甚小且工作人數不超過二人時得
為一處,門寬不得少於一.五公尺,門高不得低於二公尺。
作業區 (工作面) 不得在工作者與出口之間。工作地點至出口處應通行無
阻。室內作業人數在八人以上時,每增加五人應增設安全門一處,安全門
應平均分配於建築物周圍,且每一工作者至其最近之安全門,不得超過七
.五公尺,各安全門應分別通向屋外,禁止直接通至走廊或其他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