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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5 條
爆炸物製造、加工、販賣業者及使用單位任用爆炸物管理員時,由遴用單
位負責人填具爆炸物管理員選任申請書,檢附爆炸物管理員證或學經歷證
件,戶口名簿 (影本) 及履歷表報請經濟部核准。
選任單位應造具爆炸物管理員、火藥庫看守人、爆破人及爆破監督人員名
冊,送經濟部,並報請所在地警察分局及消防機關備查。
經濟部於核准第一項人員時,對初任人員應發給爆炸物管理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