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使用單位所用爆炸物,由爆炸物管理員根據主管人員核定之請領單發給;
其請領數量不得超過各該工作場所一日之估計用量。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22~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