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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水源、水利、交通安全、都市發展、環境景觀及其他
公益需要,得劃定土石禁採區並公告之,並轉知所在地縣市政府或直轄市
分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