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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土石採取人應於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後六個月內,遴選土石採取場負責人
,向縣市政府申報開工。
縣市政府查明其土石採取場設施與所提計畫符合後,發給土石採取場登記
證,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經核准之土石採取計畫,如有變更時,應報請縣市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