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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土石採取人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間內申請展期者,縣市政府應註銷其核
准案。
前項經註銷核准案之土石區為公有土地仍適宜採取土石者,應指定期限公
告接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