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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前條所稱應繳納政府規定之稅捐及應支付之成本費用,應於石油礦品輸出
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依左列各款匯回結售於指定銀行:
一、依本條例繳納之礦產稅、營業稅、貨物稅、印花稅及其他應繳之稅捐

二、外銷石油礦品已支付之生產成本 (包括折舊) 及推銷,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