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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備置之探採礦實測圖,應於每年一月,彙整上年度探採礦場所之實況,繪製並上傳測量點位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前項探採礦實測圖之繪製圖內容如下:
一、露天礦場:
(一)探、採礦場用地界點點號及其境界線。
(二)探、採礦場用地內之地形地貌。
(三)以適當數目截面圖,說明上年度探採礦場所之形貌變異情形。
二、地下礦場:
(一)探、採礦場用地界點點號及其境界線。
(二)地下各坑道分佈,應以分圖呈現,並以截面圖,說明各坑道間之立體關係。
(三)分圖說明上年度探採礦掘進情形。
三、石油、油頁岩及天然氣礦場:
(一)探、採礦場用地界點點號及其境界線。
(二)井口位置及井底位置。
(三)井程及井串截面圖,並標示上年度生產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