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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條所列各礦,除第二十九條所定礦業保留區外,中華民國人得依本法取得礦業權。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得依本法取得前項礦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