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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礦業用地經使用完畢後,礦業權者應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復整及防災措施。
租用或通過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完成前項措施後,仍有損失時,應按其損失程度,另給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