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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實施配售作業之體系如附表七,其編組如下:
一、主管機關與相關部、會編組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會報(以下簡稱指導會報),編組表如附表八,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執行配售作業。
(二)核定並公告配售項目價格。
(三)查察配售項目囤積居奇及非法買賣。
(四)於配售項目供應不足時,公告減量供應或依法實施臨時徵購代用品。
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編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委員會,編組表如附表九,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督導所屬鄉、鎮、市、區公所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執行配售作業。
(二)配合查察配售項目囤積居奇及非法買賣。
(三)依據指導會報公告事項執行相關事宜。
三、鄉、鎮、市、區公所編組民生必需品配售執行小組,編組表如附表十,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發送配售憑證紀錄表。
(二)開設配售站,編組表如附表十一,執行配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