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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配售項目之安全存量如下:
一、食米:三個月。
二、食用油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三、食用鹽
(一)成品:一個月。
(二)原料:二個月。
四、液化石油氣:前十二個月之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二十五天以上之數量。
前項各款配售項目安全存量,分別由糧食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農業部農糧署、重要民生及工業物資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油氣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署納入年度計畫整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