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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科技專案執行期間屆滿後一定期間內,本部應依約進行查證。
本部依前項查證結果,得作下列決定:
一、准予結案。
二、限期改善。
三、減價結案。
四、不予結案。
經決定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者,本部得依約核減該科技專案當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及績效獎勵。
查證結果屬第一項第四款者,該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科技專
案。
前項一定期間,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