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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執行單位 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核定:
一、就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者。
二、就合作標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者。
三、就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者。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