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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
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 (構) 或事業以契約
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作標的。
二、合作方式。
三、計價方式。
四、轉授權權利。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
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部權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