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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以政府經費所採購之研究設施及設備,本部得依
約要求登記或交付 為國有。
前項研究設施及設備歸屬國有者,本部得與執行單位簽訂契約,委託其代
為管理。
執行單位將代管之研究設施及設備用於科技專案以外之用途者,應繳交使
用費。但經執行單位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