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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
二、財團法人之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人姓名、所捐基金財產及其管理方法。
四、財團法人之組織、業務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之名額、任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
期及其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事項。
七、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關於前項之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遺
囑無明確記載,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其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