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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放射化學分析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各項施政計畫之規劃、編審、協調、聯繫及考核等事項。
二、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三、食物及飲用水等民生用品之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
四、環境試樣之取樣、登錄、分樣等事項。
五、環境試樣之前處理、放射性核種分析、保存與管理等事項。
六、環境輻射偵測規範及技術準則之資訊文件蒐集與圖書管理等事項。
七、本中心環境輻射偵測相關業務報告之彙整、編輯及發行等事項。
八、環境輻射偵測專業人員訓練規劃、推行及擬辦等事項。
九、本中心品質保證制度之研訂、規劃、建立及推行等事項。
十、國內外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比較實驗之規劃及推行等事項。
十一、本中心非密封射源購置、配製與廢料之管理等事項。
十二、輻射偵測結果異常情形之立即發布,並定期公布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之相關結果等事項。
十三、有關放射化學核種分析方法與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