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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中心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由主任主持,副主任、組長、站主任、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及兼辦政風人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