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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年度歲入歲出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編擬事項。
二、本中心年度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及申請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三、本中心動支預備金及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申請編報事項。
四、本中心年度經費流用之申請及編報事項。
五、本中心會計帳務之處理及支付作業事項。
六、本中心會計憑證之審核與單據整理送審等事項。
七、本中心暫付款、代收款、保管款帳務之處理事項。
八、本中心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績效報告之編送及公布事項。
九、本中心一定金額以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務之監標、監驗事項。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