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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法案命令之會辦事項。
二、年度立法計畫之彙辦事項。
三、本會主管法規疑義之闡釋會核事項。
四、重要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法規研訂、修正、廢止案件之會核事項。
六、法規之發布事項。
七、訴願案件之研議事項。
八、本會因公涉訟案件之協助事項。
九、重要政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十、出席相關法規審查研究會議事項。
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