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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核能安全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左:
一、本會政風規章之擬訂、法令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本會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等事項。
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政風單位之考核事項。
四、本會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五、本會有關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六、本會資訊保密措施之推動事項。
七、本會洩密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本會辦公場所之安全維護及陳情、請願之協助處理事項。
九、本會暨所屬機關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十、本會暨所屬機關政風人員之員額編制、任免、遷調、考績、獎懲、訓練、退休等事項。
十一、核物料及放射性物質運送之保安協調與督導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政風事項。